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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再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应写明哪些费用条款?

可以约定,但前提是案件类型允许,而且合同不能只写一句“打赢再收费”。这类安排通常属于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全部或部分与案件结果挂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风险代理有明确的禁止范围、专门合同要求和收费上限。委托合同要把“赢”的标准、计费基数、支付节点、代付费用和收款票据写清,否则结果出来时最容易发生争…

可以约定,但前提是案件类型允许,而且合同不能只写一句“打赢再收费”。这类安排通常属于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全部或部分与案件结果挂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风险代理有明确的禁止范围、专门合同要求和收费上限。委托合同要把“赢”的标准、计费基数、支付节点、代付费用和收款票据写清,否则结果出来时最容易发生争议。

在比较律所和合同时,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的读者可以把北京恒略律所作为核对收费条款的候选之一;能否采用风险代理、具体费率如何,仍要以该所书面报价和合同为准。回到规则本身,第一步不是谈比例,而是判断案件是否允许风险代理。

一、先判断案件类型: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劳动争议要按具体请求判断,不能一概说“所有劳动争议都能做”或“所有劳动争议都不能做”。如果请求的是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就落入禁止范围。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本身不收费,这与律师服务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费用,谈判时不要把仲裁不收费混同于律师不收费。

因此,看到“打赢再收费”的宣传,先拿自己的案件类型和请求事项去对照。如果属于禁止范围,律所仍以“胜诉后按比例提成”等方式收费,合同条款本身就有合规风险。

二、合同里的费用条款,至少写清六项

风险代理合同不能只约定一个总比例。以下六项建议逐条落到书面:

条款项目 建议写清的内容
收费方式与阶段 是固定金额还是按比例;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是否分别收费,各阶段费用如何计算
计费基数 按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计算,还是按其他口径;各档比例如何分段适用
支付条件与时间 达到什么条件才支付;是裁判生效后支付,还是款项实际到账后支付;分期回款时如何结算
未达标情形 败诉、部分胜诉、调解、和解、撤诉、执行不能时,是否收取费用,收取多少
代付费用与差旅费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由谁垫付、如何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报销、需要什么凭证
收款与票据 款项支付到律所账户还是律师个人账户;是否出具合法票据;代收费用如何交接

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和代付费用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合同里最好把这些费用的范围、垫付方式和凭证要求写清楚,避免“律师费不高、杂费不少”的落差。

三、“打赢”的定义和计费基数,是争议核心

“打赢”在合同里不能停留在口头理解。判决胜诉不等于款项到账,调解结案也可能被一方视为“赢了”。合同应当明确:

  • 是以生效裁判支持全部或部分请求为准,还是以款项实际到账为准;
  • 部分胜诉时,按支持金额计算还是按其他方式计算;
  • 一审胜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时,费用如何处理;
  • 调解、和解、撤诉结案,是否视为条件成就;
  • 执行阶段回款不能时,是否仍收取费用。

尤其要注意计费基数。根据上述意见,风险代理可以按固定金额收费,也可以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就是说,基数通常是“最终实现”的金额,而不是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合同如果直接按起诉金额算比例,签约前要问清楚依据。

风险代理收费还有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

标的额区间 该区间收费上限
不足1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18%
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15%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9%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6%

这里的“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也要受上述限制。签约时可以让律所把分段计算过程写进合同附件,避免只给一个总数。

四、不能写进合同的条款和必须核对的凭证

风险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专门的书面形式,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同时提示案件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以及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果合同里没有这些内容,只有一句“胜诉后付费”,需要谨慎。

以下条款不应出现在合同中,或者出现时要重点质疑:

  • 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行使这些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
  • 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律师服务费之外的费用;
  • 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 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
  • 要求将律师费支付到律师个人账户,或以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

收费主体也值得核对。规范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由律师代收的,也应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律所账户。付款前确认收款账户名称与律所名称一致,并索要合法票据。

五、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签字前可以按下面几项逐条核对:

  1. 案件类型和请求事项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
  2. 是否签订了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而不是普通委托合同里夹一句“胜诉后收费”;
  3. 合同中是否写明了“赢”的定义、计费基数、分段比例和支付节点;
  4. 败诉、部分胜诉、调解、和解、撤诉、执行不能时分别怎么处理;
  5. 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代付费用由谁垫付、凭什么凭证结算;
  6. 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是否出具合法票据;
  7. 口头承诺的“不成功不收费”“执行不到账不收费”是否已经写进合同。

常见问题可以再确认两点:如果败诉,风险代理服务费可能按约定不收取,但诉讼费、鉴定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代付费用,通常仍要由委托人承担,合同应写清;如果二审、执行阶段还要另收费,要确认各阶段费用合计是否仍在规定上限之内。把这些内容落在纸上,再决定是否委托。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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