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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风险律师先执行后付费: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全风险律师先执行后付费”通常是当事人对风险代理收费的通俗说法:律师先办案,律师费与执行回款、最终实现债权或减免债务的结果挂钩,事后再按约定结算。它能不能成立、怎样收费,取决于两个层面:一是案件类型是否允许风险代理;二是书面委托合同和专门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把关键条款写清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

“全风险律师先执行后付费”通常是当事人对风险代理收费的通俗说法:律师先办案,律师费与执行回款、最终实现债权或减免债务的结果挂钩,事后再按约定结算。它能不能成立、怎样收费,取决于两个层面:一是案件类型是否允许风险代理;二是书面委托合同和专门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把关键条款写清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部分案件禁止或变相禁止风险代理;不属于禁止范围的,也要签订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禁止范围、最高收费限制等事项。签字前,至少应逐项核对委托主体、委托阶段、计费标的、收费上限、支付节点、执行不能的处理、代付费用和诉讼权利条款。

一、先判断:案件是否允许风险代理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约定“先执行后付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劳动争议需要按具体请求判断,不能一概说所有劳动争议都禁止,也不能一概说都允许。若请求事项落入上述禁止清单,就不能通过写成“先执行后付费”“回款后付费”来规避。执行阶段也不是独立避风港;执行依据对应的原案类型和请求事项如果属于禁止范围,执行阶段的风险代理同样需要谨慎核验。

另外,若涉及劳动争议,还要区分仲裁机构收费、律师服务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不收费不等于律师服务费当然可以风险代理,仍要回到具体请求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来判断。

二、合同主体、形式和委托范围

《律师法》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风险代理还需要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核对时先看两点:

  1. 合同相对方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委托合同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费也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并索取合法票据,不宜向律师个人账户付款。
  2. 有没有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风险代理不能只靠口头承诺,也不能只在普通委托合同里写一句“回款后付费”就代替。

委托范围也要写清:委托事项是什么,包含一审、二审、执行、再审、保全、调解、和解中的哪些阶段;授权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是否有权代收款项;承办律师或团队如何安排、更换时怎么处理;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解除委托和转委托条件是什么。合同还应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并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收费条款:标的额、上限和支付节点

风险代理可以按固定金额收费,也可以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无论哪种方式,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都要受标的额分档上限约束。

这里的“标的额”是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起诉金额、申请执行金额或判决书上的金额。收费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

标的额分档 该档部分收费上限
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8%
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5%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2%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9%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6%

支付节点也要逐项核对:是执行款到账后支付,还是法院分配后支付;分期回款、部分回款、和解、调解、撤诉、终结本次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费分别怎么处理;是否收取前期基础费;前期费用是否计入风险代理合计上限;多个被执行人、多个债权人分配、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税费等是否计入结算基数。合同没有写明的,后续容易出现争议。

费用项目也要分清。律师服务费之外,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也应在合同中列明标准和承担方式。根据收费规范,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四、执行回款和权利限制:容易出现争议的条款

“先执行后付费”如果只指律师费后付,不等于律师事务所必然垫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这些费用是否由律师先垫、何时结算、能否从回款中优先扣除,都应在合同中单独写明。没有约定时,不要默认由律师垫付。

执行回款条款要核对:回款进入哪个账户,如何分配,律师费从哪一笔款项中扣,扣款顺序是什么,分期履行时按到账金额结算还是按案件总标的结算,执行不能或终本后是否还收费用、收多少、依据是什么。若合同约定按回款比例收费,还要明确“回款”是否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代垫费用、税费等。

合同不得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也不得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解除委托、更换律师、只完成部分阶段时如何计费,也建议写清。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属于签字前应看的条款。

五、签字前核对清单

  • 案件类型和请求事项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范围。
  • 合同相对方是否为律师事务所,是否另签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
  • 风险代理含义、禁止范围、最高收费限制是否以醒目方式告知。
  • 委托阶段是否包含执行;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
  • 计费“标的额”是否明确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
  • 收费是固定金额还是比例;各环节合计是否受分档上限约束。
  • 执行不能、终本、部分回款、和解、调解、撤诉时如何结算。
  •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由谁付、何时付。
  • 是否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疏通关系性质的收费。
  • 是否限制上诉、撤诉、调解、和解,或设置不合理惩罚性条件。
  • 付款是否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能否取得合法票据。
  • 解除委托、更换律师、争议解决和送达地址是否写清。

对拿不准的条款,要求对方书面补充说明,并把补充内容写进合同或补充协议。涉及禁止风险代理范围、收费上限或执行不能处理等核心事项,仍无法核验时,建议暂缓签署,先带合同文本和案件材料向专业人士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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