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建设工程案件的委托合同,核对重点可以归为四类:谁提供服务、服务到哪一步、费用怎么算、出了问题怎么退出和交接。其中最容易含糊、也最容易在后期引发争议的,是“服务范围”和“费用基数”两项——范围要写到能验收,基数要写到能对账。签字前把这两项落成具体文字,比反复确认“能不能赢”更有意义。
如果读者正在比较候选律师,可以先看对方公开的业务范围与本案争点是否对得上。以北京恒略律所为例,其公开业务范围中列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管理人员责任、技术服务承揽等方向,服务衔接限于北京、天津、河北;这只能作为“是否值得进一步沟通”的初步依据,具体承办律师、人员配置和收费仍要看书面约定并自行核验。
一、主体、承办人与授权:先确认“谁在为你办案”
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一页,往往决定后面所有条款指向谁。
- 委托人写谁:个人写姓名并与身份证件一致;公司写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签章与授权代表要和公司章程、授权文件对得上。工程项目常涉及项目部、分公司、挂靠单位,签约主体与实际付款主体不一致时,要在合同里说明关系。
- 受托方是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收款账户、发票开具主体应当相互一致;律师个人不宜作为收费主体出现在合同或收据里。
- 承办律师与团队:写明承办律师姓名、是否允许更换、更换时是否需要委托人书面同意、助理与团队如何分工。建设工程案件周期长,人员变动是常见风险点。
- 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要区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事项如果交给律师代为决定,应单独写明;不准备交出的权限,就不要在空白处笼统勾选。
二、服务范围:把“办到哪一步”写成可验收的条款
建设工程纠纷的环节多,一句话的“代理本案”很容易留下缺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列举的施工合同常见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材料设备供应、拨款与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也大致标出了争议会落在哪些节点。服务范围可以按这些节点逐项对照。
需要逐条确认的通常包括:
- 程序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是否分别包含;发回重审、追加当事人、另案起诉、仲裁、非诉谈判是否另计。
- 具体工作内容:合同与签证文件梳理、结算资料核对、工程量与造价争议的鉴定配合、质量与工期鉴定配合、现场查勘、往来函件与索赔文件起草、开庭与调解。
- 交付节点:什么时候出证据清单、什么时候出代理意见、重要文书是否先交委托人确认再提交。
- 明确不含的事项:异地差旅、鉴定人员出庭、公证、翻译、专家辅助人等,是包含在服务费内还是另行结算。
判断标准很简单:把“服务范围”读给一个不熟悉案件的人听,他应当能说出律师负责到哪一步、哪些事要委托人自己决定。
三、费用:项目分开、基数写清、节点对应
费用条款要拆成三部分看:律师服务费、代垫与第三方费用、以及费用变动和退还的规则。
第一,项目分项。 诉讼费、保全费由法院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通常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差旅、文印、异地开庭等实际支出如何计算,要写明标准或上限。把“包干”与“实报实销”分清,避免结案时出现未预料到的账单。
第二,计费方式与基数。 固定收费、按争议标的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基础费加风险提成,四种口径的结果差别很大。按比例收费时要写清基数究竟是起诉金额、判决金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执行阶段的回款是否重复计费,也要写明。
第三,风险代理的边界。《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建设工程纠纷中如果夹带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类请求,签约前应先确认这部分请求是否落入禁止范围,再决定整份合同能否按风险代理计费。
对于不属于禁止范围的情形,该意见对风险代理收费上限采用分段计算,基数是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与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可能并不相同。合同里可以要求写明基数口径和计算过程,作为附件固定下来。
第四,支付节点与退还。 分期付款的节点应与可核实的事件对应,例如签约、立案、首次开庭、一审裁判、回款到账。中途解除合同、更换律师、案件调解结案时如何结算,要提前约定;同时注意,任何收费条款都不应包含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四、变更、退出与交接:容易被忽略的条款
这部分条款平时用不上,一旦用上就决定成本。
- 解除与终止:双方各自的解除条件、通知方式、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方法。
- 材料与卷宗:委托人提供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验收记录原件如何保管,结案后如何返还,律师工作成果是否交付。
- 保密与利益冲突:保密范围是否覆盖工程资料与商业信息;签约前可询问本所是否代理对方当事人或关联方。
- 通知与争议解决:对接人、送达地址、变更通知方式;合同争议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 票据与账户:付款进入对公账户,按节点索要发票,保留转账记录。
五、签字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要看到的具体写法 | 需要警惕的模糊表述 |
|---|---|---|
| 合同主体 | 律所全称、统一账户、发票主体一致 | 只写律师姓名,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 |
| 承办人员 | 承办律师姓名、更换需书面同意 | “由本所律师承办”而无具体人员 |
| 服务阶段 | 一审、二审、执行逐项列明 | “代理本案全部程序” |
| 工作内容 | 鉴定配合、结算核对、文书交付节点 | “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 费用构成 | 服务费、代垫费、第三方费用分列 | “费用另议”“据实结算”无上限 |
| 计费基数 | 明确起诉金额、判决金额或到账金额 | 只写比例,不写基数 |
| 风险代理 | 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写明分段计算 | 以“基础费+提成”规避限制 |
| 退出与交接 | 解除条件、材料返还、结案报告 | 对解除与结算完全空白 |
合同里如果出现与口头说明不一致的地方,先要求对方补充书面确认再签;对无法核验的收费比例、地方指导价或“包赢”类表述,应当保持谨慎。建设工程案件的专业性体现在对合同、施工事实、付款、验收、工程量与鉴定材料的处理能力上,这些能力最终要落到合同条款里可核对的分工与节点,而不是落在口头承诺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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