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凭证与亲属列出的遗产清单对不上时,先核对的应当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笔财产:同一开户人、同一账户、同一时间点、同一计息口径。只有把这四项对齐,才能判断差异是“漏列、多列”,还是时间不同、本息口径不同造成的数字出入。在此之前,不宜直接以其中一份材料确定遗产范围。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清单因此需要落在可核查的财产凭证上,而不是仅凭记忆或口头统计。
一、先统一比对口径
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项对齐,避免拿不同时点的数字互相比较:
| 比对项 | 存款凭证能说明什么 | 亲属清单需说明什么 |
|---|---|---|
| 户名与开户行 | 账户登记在谁名下 | 该笔被记在谁名下、依据是什么 |
| 账号或存单编号 | 是否同一账户、同一笔存款 | 是否同一账户,是否合并了多笔 |
| 时间点 | 余额截止到哪一日 | 清单按哪一日统计 |
| 数额构成 | 本金、利息是否分列 | 记的是本金还是本息合计 |
| 财产状态 | 是否已支取、挂失、冻结 | 是否已知悉支取或变动情况 |
同一账户在不同日期余额不同,属于正常现象;凭证显示本息、清单只记本金,也会出现差额。先排除这类口径差异,剩下的差额才有核对价值。
二、再核存款凭证本身
可以核对凭证的原件来源:是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打印的正式查询单据,还是截图、回单、他人转述;凭证上的户名、账号、开户行是否完整;余额对应日期是否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或之前。凭证能核对的是该账户在某一时点是否存在、余额多少;它不能单独说明账户内资金此后的去向。若手中仅有截图,建议向开户银行申请书面账户信息查询,以便与清单逐笔对照。
三、再核清单的制作依据与范围
清单需要说明由谁制作、依据哪些凭证或陈述、包含哪些项目。这里常见的差异来源是范围口径:清单可能把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整体列入。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据此,即使清单数额与凭证余额完全一致,也要先区分配偶份额、家庭共有份额,剩余部分才进入遗产范围。核对时可以把清单逐项标注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配偶份额”“家庭其他成员份额”“性质待核实”四类,再与凭证对应。
核对之后的处理方向
完成上述三步后,仍存在差额的,可由遗产管理人继续清理并补充清单,或由继承人就差额部分补充取证;继承人之间也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涉及具体份额认定和诉讼主张的,宜结合凭证原件、账户流水及亲属关系材料另行核实。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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