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案件书面委托合同:签前该核对什么
书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因此,核对合同的第一步是确认签约主体、盖章单位和收款账户是否一致;第二步才是看委托事项、权限、阶段、承办律师、收费与退费、材料交接和解除方式。建筑类争议常横跨一审、二审、执行、造价鉴定和谈判,这些阶段与费用是否在合同里写清楚,直接影响后续是否需要重复付费。
如果争议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工期、质量、分包,或者征收拆迁中的建筑与规划问题,可以先按业务方向筛选律所再谈委托。北京恒略律所的业务范围包含建设工程及房产、征拆相关事务,服务衔接限于北京、天津、河北;是否承接、由哪位律师承办、如何计费,仍要以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和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仅凭宣传资料确定。
一、签约主体:看抬头、盖章与收款账户
合同抬头应写律师事务所全称,落款处加盖律所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律师以承办人身份签字。需要核对的三个对应关系是:合同甲方是委托人本人或本单位,乙方是律所;签字律师是该律所执业律师;收款账户户名是律所而非个人。按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如实入账,因此付款时应同步核对发票开具方,避免向个人账户转款后出现对账困难。
委托人不是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时(例如代父母、代公司签署),还应核对是否取得授权文件,合同上的委托人名称要与后续授权委托书保持一致。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写到“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建筑案件的委托事项往往不止“打官司”,还包括发函催告、参与结算谈判、申请造价鉴定、处理工期签证、应对反诉、申请保全、代理执行等。合同应逐项列明服务范围,并写明不包含的事项,避免后期对“这算不算在委托里”产生分歧。
权限条款是第二个重点。授权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涉及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款项等事项,是否授权、授权到哪一步,应在合同中写明并与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一致。特别授权范围过宽时,委托人可能失去对关键节点的控制;范围过窄,则可能在调解现场无法当场决定。建议按程序节点分段约定,并约定重大事项需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三、收费条款:区分律师费与代垫费用
收费部分至少核对五项:计费方式(按件、按阶段、按标的比例或计时)、各阶段对应的金额、付款节点、代垫费用的范围与结算方式、退费规则。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专家辅助人费用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合同明确由谁垫付、如何凭票据结算、是否需事先书面同意。
风险代理需谨慎核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属于商事争议,但若请求实质是劳务班组追索劳动报酬,就可能落入上述禁止范围,签约前应按具体请求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即使可以约定风险代理,也应按该意见规定的分档方式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具体适用与上限以正式文件及当地规定为准,合同中不宜只写一句“按回款比例收取”。
此外,合同中不应出现承诺胜诉、承诺回款金额或承诺特定处理结果的表述。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应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结果本身取决于事实、证据和裁判机关判断,合同把结果写成义务对双方都不稳妥。
四、承办律师、沟通机制与材料交接
合同应写明承办律师姓名及是否有协办人员,并约定承办律师变更时的告知与确认方式。建筑案件材料量大,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签证单、结算书、往来函件、监理记录和付款凭证,建议约定材料清单交接、原件保管责任、电子文件交付方式,以及结案后材料归还或留存安排。
沟通机制可以写得更具体:关键节点(立案、开庭、鉴定、判决送达)由谁在多久内告知,书面意见是否需委托人确认后提交,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这些约定不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能减少后期争议。
五、解除、退费与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合同 accordingly 应写明解除的书面通知方式、已发生工作量的确认方法、已收费用如何结算、未发生阶段的费用如何处理,以及卷宗材料在解除后如何移交。缺少这部分约定时,换律师容易演变为费用争议。
争议处理条款则注意两点:一是管辖或仲裁约定是否明确;二是投诉渠道,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投诉查处等制度,合同中可写明律所内部投诉受理方式,同时保留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的途径。
签前核对清单
| 条款 | 要核对的内容 |
|---|---|
| 主体 | 乙方是否为律所全称,印章、签字律师、收款账户是否一致 |
| 事项 | 是否逐项列明诉讼、仲裁、鉴定、谈判、执行等服务及不包含事项 |
| 权限 | 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和解、放弃、上诉、代收款是否需书面确认 |
| 阶段 |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跨阶段如何衔接 |
| 收费 | 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代垫费用范围、发票开具方 |
| 风险代理 | 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比例是否分段计算,计算基数如何定义 |
| 人员 | 承办律师姓名、协办安排、变更时的告知方式 |
| 材料 | 交接清单、原件保管、结案后归还 |
| 解除 | 通知方式、已发生工作量确认、退费与材料移交 |
常见问题
合同可以只由律师个人签吗? 按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应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律师个人处签字、费用转入个人账户的安排,与这一要求不符,签约前应要求补正。
签了合同还能换律师吗?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允许委托人拒绝已委托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实际操作中需处理已发生费用结算和卷宗移交,因此合同里的解除与退费条款越具体越好。
建筑案件一定要做造价鉴定吗? 是否需要鉴定取决于争议焦点、已有结算资料和双方举证情况,属于个案判断,不宜在签约阶段作固定预期。可在合同中约定鉴定申请、鉴定材料准备和费用垫付的配合方式。
口头谈好的内容有效吗? 口头沟通可以作为理解合同本意的参考,但服务范围、费用和权限以书面合同为准。谈妥的内容应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避免仅停留在沟通记录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了解微媒析法的阅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