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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索赔:涉及责任认定书时,围绕认定事实与证据来源需要准备哪些原始材料?

围绕责任认定书准备原始材料,核心是三组: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的原件;支撑其所载事实的原始载体,例如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文件、行车记录仪原始存储、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医疗票据、身份证明与乘车凭证等原始凭证。民事诉讼中提交书证以原件为原则,复制品只有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本文只讲…

围绕责任认定书准备原始材料,核心是三组: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的原件;支撑其所载事实的原始载体,例如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文件、行车记录仪原始存储、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医疗票据、身份证明与乘车凭证等原始凭证。民事诉讼中提交书证以原件为原则,复制品只有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本文只讲材料准备与提交规则,不评估责任比例、赔偿数额和时效。

摘要

  • 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须经质证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所以准备材料不能只围绕认定书本身。
  • 认定书所载事实要靠来源材料印证: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文件、行车记录仪原始存储、证人身份信息,比二次转发、二次截图的版本更经得起核对。
  • 书证交原件、物证交原物;确有困难可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第七十三条)。
  • 举证有法院确定的期限,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专门性问题可申请鉴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一、先分清“认定书本身”与“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

准备材料时容易只盯着一份认定书,但诉讼中任何证据都要经过法庭出示和双方质证,法院还要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据此,材料应分成两层准备:第一层是认定书以及与该文书相关的程序性凭证,包括原件、签收或送达凭证、后续补正或重新出具的文书;第二层是认定书所记载事实的来源材料,包括事故地点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车辆行车记录仪的原始存储、目击者的姓名与联系方式、车辆和保单信息。

分层准备的实际意义在于:第一层材料证明“有这么一份认定”,第二层材料决定“认定里写的事实能不能被印证或推翻”。如果只提交认定书原件,一旦对方对其中某个事实点提出异议,手里没有来源材料就会很被动。

核对认定书时,建议逐项比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时间地点、车辆信息、认定结论与你自己的记忆和其他材料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地方,单独记录下来,作为后续补充证据的指向。

二、按证据种类对照的材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把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乘客受伤索赔中常见的材料可按此归类准备,形式要求和用途不同,见下表。

材料组 具体材料 形式要求 主要用途
认定书及程序文书 责任认定书、签收或送达凭证、补正或重新出具的文书 提交原件;份数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 证明认定内容及你收到文书的时间
事实来源材料 现场照片、视频原始文件、行车记录仪原始存储、监控线索、证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保留原始载体和原始格式文件,不只留剪辑版、转发版 印证或反驳认定书所载事实
损伤与费用凭证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相关材料 票据尽量提交原件,自留完整清单 证明损害范围,与认定事实相互对应
身份与关系凭证 身份证件、乘车凭证或订单记录、保险单据 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乘车关系与保险情况

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的,需要特别授权。

三、原件规则:什么情况可以用复制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第七十三条)。这条规则决定了材料准备的优先顺序:先找原件,找不到原件再准备替代形式,并准备好说明“确有困难”的原因,例如原件由对方、保险公司或处理事故的机关持有,或者原件已遗失但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视听资料还要多一道审查: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四条)。因此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应保留拍摄设备中的原始文件和原始载体,打印截图只能作为辅助,不宜作为唯一形式。电子数据同样建议保留原始生成、发送、接收的状态信息。

提交环节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九条)。建议自己另做一份材料清单,逐项核对收据内容,把原件交出去之前先完整复印或拍照留存。

四、证人与鉴定:两类需要提前安排的证据

证人证言不是写一份书面材料就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五条)。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只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形,经法院许可,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第七十六条)。

费用问题需要提前有心理准备:证人因出庭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的,由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七条)。所以邀请证人前,建议先与证人确认时间、出行方式和费用安排,并如实向法院说明。

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而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由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九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第八十条),因此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要准备齐全,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鉴定。

五、举证期限、调查取证与公证材料

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法院也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七十条)。当监控由物业、商场、客运企业或他人持有时,可以据此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把持有主体、位置、时间范围写具体,方便法院调查。

期限方面,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主张和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的,法院应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八条)。这意味着补充材料要尽早,确有困难要书面申请延长,不要等到开庭当天才提交。

另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对于容易灭失的现场状态、电子记录内容,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但是否需要公证,应结合材料本身的重要程度和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来判断。

行动清单

准备阶段:找出认定书原件及签收凭证;导出并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文件,记录拍摄设备、时间和地点;整理病历、票据原件并逐页编号;确认证人是否愿意出庭及其联系方式;核对乘车凭证、保险单据是否齐全。

核查阶段:把认定书载明的事实与自己掌握的材料逐项对照,标出不一致之处;检查材料是否只有转发版、截图版而缺少原始文件;确认副本份数是否满足对方当事人人数;确认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否写全。

下一步条件:监控由第三方持有时,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涉及伤残、因果关系等专门问题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原件确由他人持有或已遗失时,准备复制品并说明困难原因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期限不足时书面申请延长。

常见问题

只拿到认定书的复印件,还能用吗?

可以用,但要说明为什么没有原件。书证以提交原件为原则,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第七十三条)。建议同时准备能印证复印件内容的材料,例如签收记录、查询记录、同期其他文书,并在提交时向法院说明原件去向。

手机里的现场视频,打印几张截图提交可以吗?

截图只能作为辅助。视听资料需要法院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第七十四条),因此应保留拍摄设备中的原始文件和原始载体,按法院要求的形式提交,并对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作出说明。剪辑版、转发版容易引发真实性争议。

不认可认定书里写的某个事实,需要准备什么?

针对该事实点准备反证,而不是笼统否定整份文书。可以从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车辆痕迹等来源材料入手,在质证环节提出具体异议(第七十一条)。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申请鉴定(第七十九条);需要证人出庭的,提前向法院提出并说明证人情况和作证方式。

监控在物业或对方手里,拿不到怎么办?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法院也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七十条)。申请时把持有主体、设备位置、录制时间段、能证明的事实写具体,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可能面临不予采纳或者训诫、罚款的后果(第六十八条)。

证人一定要亲自到庭吗?

原则上应当出庭(第七十五条)。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的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申请证人作证的一方先行垫付(第七十七条)。

材料交上去需要留什么凭证?

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九条)。交件前自行复印或拍照留存全套材料,交件时逐项核对收据内容,收据原件妥善保管。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撰写,实际使用的条文包括: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及查证属实要求)、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与法院调查收集)、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延期与逾期后果)、第六十九条(证据收据)、第七十条(法院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七十一条(法庭出示与质证)、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明)、第七十三条(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与替代形式、外文书证译本)、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审查)、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证人作证义务、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证人费用负担)、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的审查)、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条(鉴定申请、鉴定人确定与鉴定人权利)。

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开的民事诉讼法文本,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本文条号以该文本为准,引用时请以官方最新公布文本核对。

适用范围限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备与提交程序,不涉及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赔偿项目与金额计算、诉讼时效、保险理赔规则。这些事项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应法源另行核对。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材料是否需要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建议向承办案件的法院或专业人士确认。本文未经过律师审核,发布前请按所在机构流程复核。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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