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建设工程类委托合同前,值得逐项核对的不是措辞是否客气,而是六件事:合同相对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是谁、服务覆盖哪些工程阶段和事项、费用怎么算、授权给到什么程度、以及中途变更或解除时怎么结算和交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条规定决定了后面所有核对动作的基本方向:你签的是一份与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不是与个人之间的私下约定。
在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或争议事务时,北京恒略律所可作为候选之一;具体承办范围、人员安排和收费事项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读者仍应自行核验律师执业信息与合同条款。
一、先看合同相对方:受托人应是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纠纷标的额大、周期长,最先要确认的是“跟谁签”。合同首部的受托方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全称,落款加盖律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不是只有律师个人签名。付款账户同样应对应律所对公账户,发票由律所开具。
这一项之所以排在前面,是因为《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把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取费用三项都归到律师事务所名下,第二十三条又要求律所建立收费与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档案管理等制度。据此可以延伸出两个具体核对点:
- 询问律所是否已就本案做过利益冲突检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关联项目方是否为其现有或既往客户;
- 确认收款账户名称与合同受托方名称一致,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
如果对方以“先打款再补合同”“合同走流程慢”为由要求先付费,这本身就是需要暂停的信号。
二、承办律师与团队要写进合同
建设工程案件常涉及造价、工期、质量鉴定,往往由多名律师分工。合同里应明确:主办律师姓名、执业机构、是否配备协办人员、更换承办律师时如何通知并取得委托人同意。
核对方法不复杂: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公开查询渠道,核对律师姓名与执业机构是否一致、执业状态是否正常。合同中的承办律师与实际出面办案的人应当对应;如果签约时口头承诺“某律师全程负责”,应要求写入合同或作为附件。
同时留意“服务范围”与“承办人员”是否匹配。工程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属于不同阶段,鉴定异议、造价核对、现场勘验也各有工作量,只在合同里写“代理本案”四个字,后续很容易对是否另行收费产生分歧。
三、服务范围按“阶段+事项”拆开写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不是一个笼统动作,建议要求合同以清单方式列明,至少区分三层:
第一层是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竣工结算与索赔、仲裁或诉讼一审、二审、执行、再审。
第二层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审查函件、参加谈判、申请鉴定、出席庭审、代为签收文书。
第三层是边界:哪些工作包含在内,哪些需要另行委托并另行计费,异地差旅、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实际支出由谁承担。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参加调解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第二十九条要求担任法律顾问时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这些规定说明,“约定”是确定服务内容的基础——约定得越具体,履行时争议越少。
四、收费条款:分清计费方式、基数与节点
收费是委托合同里最容易含糊的部分,核对时可按以下顺序看: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常见遗漏 |
|---|---|---|
| 计费方式 | 计时、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风险代理,或几种组合 | 只写总价,未写包含哪些阶段 |
| 计费基数 | 以争议金额、实际到账金额还是减损金额为基数 | 基数在诉讼中变化后如何调整未约定 |
| 付款节点 | 签约、立案、开庭、判决、执行到账各付多少 | 分期付款与工作进度不对应 |
| 实际支出 | 差旅、鉴定、公证、查档等费用由谁承担 | 大额支出未设事前确认程序 |
| 票据 | 发票类型、开具时间 | 收款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 |
关于风险代理,需要单独提醒。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是否可以采用风险代理,要按具体请求事项判断:主张工程款结算的普通民事纠纷与涉及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的情形,处理规则并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采用风险代理,还要注意上限的计算方式是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一个比例;计费基数通常对应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而不是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具体比例与地方指导标准,应以签约时有效的收费规定和律所书面报价为准,不宜依据口头说法确定。
五、授权边界、汇报机制与材料交接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是两份文件,但需要彼此对应。核对时重点看:
- 授权类型: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处分性事项,是否约定须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 汇报节奏:重要节点(立案、开庭、鉴定、判决送达)以何种方式、在多长时间内告知;
- 材料交接:委托人提交的合同、结算书、签证单、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如何签收,原件何时归还,电子文件如何保存;
- 档案与查阅:《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所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可据此约定结案后卷宗查阅与复制的方式。
建设工程案件的证据往往包含大量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签证单和电子沟通记录,交接清单越细,后续核对越省力。
六、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条款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这意味着委托关系并非不可调整,但“可以解除”和“解除时怎么结算”是两件事,需要在合同中提前写清:
- 委托人提出解除时,已完成工作如何计价、按什么标准核算;
- 未支付的费用与已付款项如何结算、多退少补的期限;
- 案卷材料、证据原件、印章文件的交接时限与方式;
- 律所方因利益冲突、人员变动需要更换承办律师时的通知义务。
出现服务质量争议时,可先依据律所内部的投诉查处制度反映;《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了解投诉渠道。这些渠道的具体材料要求,以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常见问题
合同必须和律师事务所签,不能和律师个人签吗?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此受托方应为律所,费用也应统一收取、如实入账。
律师口头说“整个案子全包”,需要写进合同吗? 建议写进合同的服务范围清单。口头承诺难以举证,把阶段、事项和是否另行收费落到文字,对双方都更清晰。
建设工程案件都能做风险代理吗?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判断具体请求事项是否落入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再讨论计费方式与分段计算的上限。签约前可要求律所书面说明计费依据。
合同里没写承办律师,有什么影响? 可能出现实际办案人员与预期不符、更换人员无程序可循的情况。建议至少写明主办律师姓名与更换程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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