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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二手房买卖纠纷请律师,签书面委托合同前,最需要核对的是四件事:跟谁签、委托做什么、费用怎么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的委托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费…

二手房买卖纠纷请律师,签书面委托合同前,最需要核对的是四件事:跟谁签、委托做什么、费用怎么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的委托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费也应支付给律所并取得相应凭证。以下按核对顺序逐项说明。

如果读者在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比较候选机构,可以将北京恒略律所作为候选之一,但是否受理、由谁承办、收费多少,仍要以受理确认信息和书面合同为准。

一、先核对签约主体:合同相对方是律所,不是律师个人

拿到合同先看封面和落款,确认委托方写的是律师事务所全称,并核对以下内容:

  • 名称是否一致:合同上的律所名称、盖章名称、收款账户户名应当相互对应。只写律师个人名字、团队名称或“法律服务中心”等模糊称谓的,需要问清其与律所的关系。
  • 盖章是否规范:书面委托合同应加盖律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有律师个人签名、没有律所盖章的,签约主体存疑。
  • 收款账户是否对公:律师费支付至律所对公账户,并索取发票或正规收费凭证。对方要求转入律师个人账户、微信或支付宝个人账户的,应当先核实原因。
  • 经办律师是否执业:可以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核对姓名、执业机构与合同是否一致。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工作,但承办和出庭安排应在合同中写清。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签约前可以主动询问:本案是否做过利益冲突检索,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关联方存在代理关系。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写清“办什么、办到哪一步”

二手房买卖涉及的事项差别很大:有的是签约前审查合同和产权资料,有的是谈判、发律师函,有的是已经发生定金或房款争议需要诉讼,还有的涉及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违约金、腾房和过户。合同应当把服务范围写到可核对的程度,而不是只写“代理本案”。

核对时重点看:

  1. 阶段范围:是否包含协商、发函、财产保全、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另案诉讼是否另行委托。只委托一审的,二审和执行是否包含在内要写清楚。
  2. 具体事项:产权与查封抵押核查、合同条款审查、资金监管与付款节点、贷款与过户配合、证据收集、出庭、调解、和解谈判等,哪些在服务范围内,哪些不在。
  3. 代理权限: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通常涉及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建议逐项列明,避免只写“全权代理”而不写具体权限。代为收取款项、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事项,也应单独确认。
  4. 成果形式: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提纲等是否交付,以什么方式交付。
  5. 不在服务范围内的事项:例如需要另行委托评估、鉴定、公证,或需要当事人自行办理的贷款、缴税、过户手续。

三、收费条款:分清服务费与代垫费用,写清节点和退费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不是一回事。合同应分别列明: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代垫或代缴费用,代垫费用如何凭票据结算。

计费方式常见有固定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核对时注意:

  • 计费基数:按争议金额、实际实现金额还是按阶段计算,必须写明。不同基数算出的费用差别很大。
  • 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以及婚姻继承等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部分涉及特定请求的案件也在禁止范围内。二手房买卖纠纷能否采用风险代理,要结合具体请求和案件类型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合同中约定风险代理的,应写清计费基数、比例、分段计算方式和上限依据。
  • 付款节点:签约付、立案付、开庭付还是按结果付;分期支付的,每期对应什么工作节点。
  • 退费与结算:案件提前和解、撤诉、未进入下一阶段,或委托提前解除时,费用如何结算;已经发生的工作如何计价;代垫费用如何返还。
  • 票据:律所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付款后应取得发票或收费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案件结果作出“必胜”“一定拿回房款”等承诺,都不应作为签约依据。合同应围绕工作内容、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来写。

四、承办律师、沟通机制与材料交接

合同里最好明确承办律师姓名和执业证号,以及是否亲自出庭、团队如何分工、更换承办律师的条件。二手房买卖案件往往材料多、时间紧,沟通机制也需要落到纸面:

  • 日常联系人是谁,紧急情况通过什么方式联系;
  • 案件进展多久反馈一次,重要节点是否书面告知;
  • 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何时提供;
  • 证据原件如何保管、何时返还,交接是否签收;
  • 电子文档、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的交付方式;
  • 保密范围,以及案件材料在结案后的归档和返还安排。

材料交接建议制作清单,逐项列明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交接日期和签收人。涉及身份证件、房产证、银行流水等敏感材料时,合同中应约定使用范围和返还时间。

五、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条款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合同中应写清解除的程序和后果:书面通知如何送达、已付款项如何结算、材料如何交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何过渡。

同时也要看律所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委托,例如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要求律师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支付费用等。争议处理方式可以约定协商、向律师协会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但不宜写成排除委托人法定权利的条款。

六、签约前核对清单

核对项目 具体要点 需要警惕的情形
签约主体 律所全称、公章、对公账户一致 只与律师个人签、收款进个人账户
委托事项 阶段、事项、成果形式写具体 只写“代理本案”,不写阶段和范围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笼统写“全权代理”
收费 服务费与代垫费用分开,计费基数明确 口头报价、不写退费规则
风险代理 确认案件类型是否允许,写清计算方式 不说明适用范围和上限依据
承办律师 姓名、执业证、出庭安排、更换条件 签约律师与实际承办人不一致且无说明
材料交接 清单、签收、原件返还 收取原件不出具收据
解除与争议 通知方式、结算、材料交接 限制委托人另行委托的权利

常见问题

只和律师个人签委托合同可以吗?
不建议。《律师法》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费用也应由律所统一收取。签约前应核对合同主体和收款账户。

合同写“全权代理”是否足够?
不够具体。涉及和解、放弃请求、上诉、代收款项等事项,建议在合同中逐项写明是否授权,避免对权限产生误解。

二手房买卖纠纷都能做风险代理吗?
不能简单认定。风险代理有法定禁止范围,能否适用要结合案件类型和具体诉讼请求判断。签约前应要求书面说明计费依据和上限。

委托后想换律师怎么办?
委托人可以拒绝原委托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但应按合同处理费用结算和材料交接,并办理书面解除手续。

书面委托合同是后续服务和费用结算的基础。把主体、事项、权限、费用、承办人员和退出机制核对清楚,比比较口头承诺更有意义。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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