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委托合同里的费用条款,重点不是先谈一个“总价”,而是把收什么、按什么标准收、怎么付、何时结算、哪些费用另行支付、变更怎么办、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写清楚。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案件还常涉及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些应与律师服务费分列,避免混在一起。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且服务衔接在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的读者,可以把北京恒略律所作为候选之一进行核验:其公开业务介绍覆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相关争议,但具体承办人员、服务方案和收费,仍要以正式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把三笔钱分开: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
建设工程律师收费标准通常要先区分三类支出,再谈具体金额。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即律师事务所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的报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付款时应核对收款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避免向律师个人账户转账。
第二类是代付费用。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建设工程案件可能发生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费用,鉴定费的具体金额和承担方式,应以鉴定机构通知、裁判安排或双方约定为准,不能预先混入律师费“打包价”而不作说明。
第三类是异地办案差旅费。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二、收费条款至少写清六项内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案件可以在此基础上,把计算口径写得更具体。
| 条款 | 建议写明的内容 | 需要避免的写法 |
|---|---|---|
| 收费项目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分别列明 | 只写“律师费”,把鉴定费、诉讼费混入 |
| 收费标准 | 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或计件的具体计算方法;比例收费写明基数、档位;计时写明小时费率和计时单位 | 只写“按行情”“按惯例” |
| 收费方式 | 明确采用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或几种方式组合 | 不同阶段切换方式却不说明 |
| 收费数额 | 固定总价,或可计算出的预估区间、上限及调整条件 | 只写“面议”,签约后无法核算 |
| 付款和结算 | 付款节点、结算周期、发票开具、凭证提供 | 只写“先付款后办事” |
| 争议解决 | 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仲裁需写明机构 | 只写“依法解决” |
其中“收费标准”和“收费数额”最容易含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应写明计算基数是送审价、结算价、起诉金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是否分段计算、是否含税。计时收费的,应写明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如何计算、路途时间是否计入、最低计费时间。计件收费的,应把服务事项和件数写清楚,例如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参加谈判分别对应什么工作内容。
三、建设工程案件怎么选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九条同时要求,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放到建设工程案件里,可以这样判断:
- 单纯审查施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参与一次谈判,事项边界相对清楚,可以考虑计件或计时。
- 工程款、结算款、违约金、索赔等财产性争议,通常涉及财产关系,可以讨论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也可以采用计时收费。
- 案件是否需要造价鉴定、质量鉴定,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工期反索赔、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都会影响工作量和难度,签约前应把这些情况纳入计费方式的考虑。
选择时不要只比较比例高低。要问清楚:计算基数是什么、是否分段、是否包含二审和执行阶段、代付费用是否另计、差旅费如何预收和结算。把这些口径写进合同,比事后争论“这个比例包不包括那个阶段”更有用。
四、风险代理要先确认不在禁止范围
建设工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实践中可能讨论风险代理,但不能一概认为“建设工程案件都能做风险代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建设工程案件如果涉及群体性诉讼,或者请求性质属于劳动报酬等禁止情形,就不能采用风险代理;具体能否采用,要结合案件请求、当事人情况和诉讼形态判断。
该意见第六项还明确,风险代理中的“标的额”是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起诉金额或申请金额;收费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具体比例和分档应结合现行有效文件及案件情况核对,不宜照抄网传的固定比例表。
如果约定风险代理,合同至少应写清:基础律师费与风险部分的关系、风险费的计算基数、支付条件、部分胜诉或执行不能时如何处理、代付费用是否另行支付。不能只写“按回款比例提成”而不写回款范围、时间和税费口径。
五、付款、结算、票据和变更:容易漏掉的条款
签约后,律师事务所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这一规则来自《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此,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应要求书面补充协议,口头调整不建议采用。
付款和结算方面,可以约定与工作进度对应的节点,例如合同签订、完成立案、开庭、判决、执行回款等,但具体节点和金额由双方协商,不宜套用固定模板。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时,应提供清单及有效凭证。签约前还可以要求查看律师事务所公示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该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签约前可按下面清单逐项核对:
- 合同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承办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否写明。
- 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结算、争议解决六项是否齐全。
-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基数、档位、是否分段、是否含税是否写明。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是否列为代付费用,如何垫付和结算。
- 异地差旅费是否提供概算并双方签字,变更是否要求书面同意。
- 付款是否进入律师事务所账户,是否约定合法票据。
- 增加服务阶段或变更收费,是否要求书面补充协议。
-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否写清机构名称。
- 服务范围是否覆盖项目所在地;超出北京、天津、河北服务衔接范围的,是否已确认异地委托条件。
- 合同和沟通记录中是否出现结果承诺;律师服务不能以保证胜诉、保证回款作为收费前提。
建设工程律师收费标准因案件金额、难易程度、工作量和风险责任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金额需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把费用条款写细,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最低价”,而是让双方对服务范围、费用构成和结算方式有可核对的依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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