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做的是把金融交易和金融争议中的法律问题,落到可执行的文件和程序上:审查合同与交易结构、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代理诉讼与仲裁、担任法律顾问。具体承接哪些事项、由谁承办、怎么收费,取决于一份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
摘要
- 服务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的业务类型为框架,金融类事项通常落在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解答咨询、代写文书之中。
- 委托主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费用也由律所统一收取、如实入账;与律师个人口头约定不能替代书面合同。
- 收费条款: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分开列明;风险代理须另签专门的书面合同并作醒目告知,收费上限受到分档限制。
- 权限与退出:授权范围必须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律师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允许委托人拒绝已委托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
一、金融律师的工作范围:先分清四类服务
问“金融律师是做什么的”,实质是问两件事:一类是哪些法律事务可以交给他做,另一类是他能替你做到哪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与金融事项关系较近的有四类: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此外,该条还包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把条文对应到日常场景,大致是这样分工的:
- 法律顾问类:长期或项目制地提供合同审查、合规意见、交易结构建议,对应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争议代理类:金融借款、担保、融资租赁、票据、资管与信托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由律师代理出庭、提交文书、参与调解,对应第二项和第五项。
- 非诉讼类:交易文件起草与修改、尽职调查配合、出具法律意见、参与谈判,对应第六项。
- 咨询与文书类:单项法律问题分析、催收函与合同文本的起草,对应第七项。
需要提醒的是,这条只说明律师业务的类型,不代表任何一家律所都承接金融类事项,也不代表每位律师都有相应经验。谁承接、谁承办、投入多少时间,属于委托合同要写清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的列举是业务种类,不是对个案结果的任何承诺。
二、书面委托合同为什么不能省:签约主体是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一条包含三层可核对的要点。
第一层是主体。你谈案子时对接的是某位律师,但合同相对方是律师事务所。合同首部应出现律所全称,落款处应有律所盖章或授权签署,而不是只有律师个人签名。
第二层是形式。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微信沟通记录、口头约定、仅有一张收据,都不属于这条要求的书面委托合同。已经以口头方式启动的,建议尽快补签书面文本。
第三层是收费路径。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如实入账。付款前核对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与合同上的律所一致,付款后索取正规票据,是两项成本很低的自保动作。
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如果有人以“内部关系”“介绍费返点”作为签约理由,这本身就是一个应当提高警惕的信号。
三、拿到合同逐项核对:七个栏目和常见缺口
书面委托合同不需要写得复杂,但关键栏目不能空缺。下表列出建议逐一比对的七个栏目,以及实务中常见的缺口,供签约前逐条勾选。
| 核对栏目 | 应写清的内容 | 常见缺口 |
|---|---|---|
| 委托人与受托人 | 委托人全称、律所全称、承办律师姓名与联系方式 | 只有律师个人签名,未体现律所主体 |
| 服务范围 | 具体事项、对应交易或案件、明确排除的事项 | 只写“金融纠纷处理”,范围过宽或过窄 |
| 工作阶段 | 覆盖一审、二审、执行、仲裁或某个交易节点 | 未写阶段,追加程序时另行计费引发争议 |
| 授权权限 | 是否有权代签和解协议、代收款项、承认或放弃请求 | 笼统写“全权代理”,事后无法追溯边界 |
| 费用与支付 | 律师服务费金额与计算方式、代付费用范围、差旅费结算方式、支付节点 | 三类费用混在一起,只写一个总数 |
| 变更与解除 | 更换承办律师、追加请求、提前终止的处理方式 | 无约定,终止时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不明 |
| 资料与保密 | 委托人提交材料的清单、退还方式、保密范围 | 未写材料交接,交接凭据缺失 |
核对时的判断顺序建议是:先看服务范围是否与你要解决的问题对得上,再看授权权限是否与你愿意让渡的决定权匹配,最后看费用条款能否算清。任何一栏留白,都可以在签约前要求补充书面说明,补充内容同样应体现在合同或附件中。
四、收费条款怎样看:三类费用与风险代理
收费是委托合同里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部分。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资料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也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
同一份资料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据此,签约时可以要求把费用拆成三块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收取、由律所代收代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费用性质不同,结算方式和凭证也不同,混在一个总额里既不便于核对,也不便于事后结算。
风险代理需要额外注意。政策资料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同时就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提示。资料还明确,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双方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
收费上限方面,政策资料按标的额分档设置: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这些比例适用于依法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哪些案件禁止适用风险代理,须按现行规定逐项核对;具体金额还要结合标的额口径、各环节服务费合计计算,不能只看某一个环节的报价。
五、授权范围、变更与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的重心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权限之外,律师无权代你决定。因此授权条款不宜笼统。哪些事项需要你本人签字、哪些可以由律师代为办理、和解与调解的底线金额是否需要你另行确认,建议在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这意味着更换代理人的权利在委托人一侧,但更换时的费用结算、材料交接、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如何计价,法律没有在本次可核对的资料中给出具体规则,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签约时把“提前终止如何结算”“材料如何退还”写进条款,比事后协商更省力。
六、签约前的行动清单
以下清单按“准备—核查—决定”的顺序排列,每一项都设定了完成条件:
- 准备材料:整理与拟委托事项有关的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对方主体信息,形成一份材料清单,交接时双方签字。
- 核查主体:确认合同上的律所全称与盖章一致,承办律师姓名、执业机构与合同一致,收款账户名称与律所名称一致。
- 核查范围:确认服务范围写明了具体交易或案件、所处阶段,以及明确排除的事项。
- 核查授权:确认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与合同一致,对代签和解、代收款项等事项是否授权有明确结论。
- 核查费用:确认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三类分开列明;如采用风险代理,确认另有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醒目告知内容。
- 决定下一步:以上各项无空白、无疑义后再签署并付款;任一项存在空白,先要求书面补充,补充完成后再进入签约环节。若事项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刑事案件,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公共渠道处理。
如需就书面委托合同的具体条款、服务范围与收费安排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委托能否承接、由哪位律师承办、如何收费,仍需在签约前逐项确认。
常见问题
只和律师个人谈好并付了钱,委托关系算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费用也由律所统一收取、如实入账。仅与律师个人口头约定、款项付至个人账户,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已经这样操作过的,建议尽快补签书面合同、核对收款主体并索取票据。
金融律师是不是一定要先打官司才能介入
不一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文书都属于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交易文件审查、合规意见、谈判支持可以在争议发生前完成;争议已经发生但尚未起诉的,也可以通过调解、发函等方式处理。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事实与证据状况,以及合同中对服务范围的约定。
风险代理适用于所有金融案件吗
不是。收费政策资料要求风险代理合同以醒目方式告知“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说明存在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具体范围须按现行规定逐项核对。此外,风险代理收费合计金额受分档上限约束,例如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且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撤诉、调解、和解权利。
合同里写“全权代理”够用吗
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律师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权限本身需要界定。建议把代为承认或放弃请求、代签和解协议、代收款项等事项逐项列出,未授权的事项明确保留由委托人本人决定。
中途想换律师,已付的费用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委托人拒绝已委托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的权利。至于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未完成阶段是否退费,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未给出具体规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签约时就把提前终止的结算方式和材料交接写清,可以避免后续分歧。
除了律师费,还可能产生哪些支出
应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收取、由律所代收代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收费政策资料明确,除这三类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遇到此类名目,可以要求删除并书面说明。
依据与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版本为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文本: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本文引用该法说明委托主体、业务类型、权限范围与委托人的更换权利。
- 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资料(收费原则、费用分类、风险代理书面合同与告知提示义务、风险代理收费分档上限部分),来源同上链接。本文引用该资料说明收费条款的核对要点,具体适用须结合案件类型与现行文本核对。
- 适用范围: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说明,不针对具体交易或案件作出结论,不构成对承办结果、费用金额或办理期限的承诺。资料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未见人工法律审核记录。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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