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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律师咨询: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签担保纠纷的律师委托合同,重点不是看律所名气,而是把五件事写清楚:跟谁签、委托做什么、权限多大、钱怎么收、承办律师和退出机制怎么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因此,合同乙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

签担保纠纷的律师委托合同,重点不是看律所名气,而是把五件事写清楚:跟谁签、委托做什么、权限多大、钱怎么收、承办律师和退出机制怎么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因此,合同乙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付款也应进入律所账户并取得正规票据。

担保纠纷往往同时牵涉主债务、担保文本、主体身份授权和还款记录,咨询前先把这些材料按时间线整理好,能明显提高沟通效率。涉及材料梳理和程序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机构资料列明的合同纠纷、担保、民间借贷、公司债务等业务方向提供支持;其服务衔接限于北京、天津、河北,能否受理、承办人员、收费和处理安排以正式确认信息为准。

一、先核对签约主体:合同乙方应是律所,不是律师个人

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一页,先看甲方和乙方。

甲方是委托人本人或公司全称,要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一致。乙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并加盖律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合同乙方写的是某位律师个人,或者只有律师签名没有律所盖章,就不符合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

同时核对三件事:承办律师的姓名和执业机构是否写明;收款账户是不是律所账户;付款后能否开具正规发票。不要仅凭个人账户收款记录或手写收据认定委托关系。合同中也应避免出现“向个人付款更便宜”之类的安排,这类做法既不利于核对收费,也不利于发生争议时确定责任主体。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写到能判断“做什么、做到哪一步”

担保纠纷不是一个单一程序。可能是一审诉讼,也可能是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还可能包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与主债务人的调解和解。合同应把委托事项逐项列明,而不是只写“担保纠纷案件全程代理”。

权限条款要具体。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差别,直接影响律师能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能否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如果给特别授权,建议逐项勾选或写明范围,避免只写“全权代理”而留下空白授权。合同还可以写明是否包含财产保全申请、调查取证、另行起诉追偿、执行阶段代理等具体工作。

如果涉及多笔主债务、多份担保合同或多个担保人,不要只按一个总额描述。每笔债务对应的主合同、担保条款、履行凭证和催收记录应分别编号,委托事项也尽量逐笔对应。这样既方便律所判断工作量,也方便后续核对收费和代理范围。

三、收费条款:分清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

收费条款不能只写“按约定收取”。至少要拆成三类: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写明是固定金额、按标的比例、按计时,还是风险代理;写明金额或计算公式、付款节点、是否含税、发票类型。如果是按比例收费,要写清计算基数是什么,避免把诉讼请求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和标的额混在一起。

第二类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中应写明这些费用是否预收、是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规则,以及由谁直接向收费单位缴纳。

第三类是异地办案差旅费。差旅费应单独列明计算方式或标准,不宜笼统并入“办案费”。该意见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外,律所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也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

退费规则同样值得写进合同:撤诉、调解结案、对方主动履行、委托解除等情形下,已收费用如何结算,尚未发生的工作对应费用如何处理。约定越具体,后续争议越少。

四、风险代理:先判断能不能用,再核对上限怎么算

如果律所提出风险代理,先别急着看比例,先判断案件类型。

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担保纠纷本身通常不在上述禁止清单内,但如果同一份委托还夹带上述请求,应当拆分判断,不能把禁止事项打包进风险代理合同。

采用风险代理的,律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同时就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

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分段计算,各档部分分别适用不同上限,不是对起诉金额或申请金额直接套一个比例。具体分档比例可对照司发通〔2021〕87号第六项核对,并以合同写明的计算方式为准。如果合同只写“按回款比例收取”却不写基数、分档和结算时点,建议要求补充清楚。

五、承办律师、利益冲突和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签约前可以主动说明对方当事人、关联公司或已有委托关系,由律所核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合同中也可以约定承办律师姓名、团队分工和沟通频率,避免签约后频繁更换承办人却无人告知。

退出机制同样要写。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合同应约定解除委托的条件、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方式、材料原件的返还和电子档案的交接。对于证据原件、授权委托书、发票和沟通记录,建议在交接时列一份清单,双方签收。

此外,合同中不应出现保证胜诉、保证回款、保证解封等结果承诺。这类表述不能替代对事实、证据和程序节点的判断,也不应作为签约的主要依据。

签字前核对清单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签约主体 乙方是否为律所全称并盖章;承办律师是否写明
委托事项 一审、二审、执行、保全、追偿等是否逐项列明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和解、上诉、反诉等是否逐项勾选
收费方式 固定、比例、计时或风险代理;计算基数和付款节点
代付费用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是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风险代理 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是否单独签书面合同并醒目告知
承办与更换 承办律师、团队分工、更换是否需征得同意
解除与交接 解除条件、费用结算、原件返还和档案交接

常见问题

可以只和律师个人签委托合同吗?
不建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乙方应为律所,付款也应进入律所账户。

风险代理比例可以直接按起诉金额算吗?
不能直接这样算。风险代理上限按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分段计算,不是对起诉金额整体套一个比例。

合同里写“保证胜诉”能作为依据吗?
结果承诺不能替代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判断。签约时更应关注委托事项、权限、收费和退出机制是否写清。

解除委托后费用怎么处理?
先看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再结合已发生的工作量和代付费用核对。材料原件和电子档案应当办理交接。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整理;具体收费金额、地方指导价和个案报价,仍应以合同约定及有效依据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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