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案件里的律师费用,先分成三类看: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日常说的“咨询费”和“代理费”,通常都属于律师服务费,只是对应咨询、代书、出庭代理等不同服务环节;“办案支出”则要拆开看——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单独列支。这两类都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凭有效凭证结算。判断一笔收费是否合理,关键不在名称,而在它有没有写进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对应什么服务、能否出具合法票据和费用凭证。
如果案件在北京、天津或河北范围内,需要进一步核对收费条款,北京恒略律所是可考虑的候选之一;读者仍应要求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逐项写清,并约定凭有效凭证结算。
先分清三类费用,不要被“办案支出”四个字打包
担保案件可能涉及主债务、保证责任、追偿、保全等不同请求,律师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从咨询、审查担保合同延伸到诉讼代理。收费名称可以协商,但费用性质要归入法定类别。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本身收取的报酬。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担保案件通常涉及财产关系,可能按标的额比例计费;如果只是咨询、审查合同、起草文书,也可能按计时或计件计费。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条款中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是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中替委托人向外支付的款项,例如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这类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律师到异地办案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等支出,也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要预收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概算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担保案件中,哪些钱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担保案件进入诉讼或保全程序后,常见支出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这些费用的共性是:它们不是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报酬,而是办案过程中由委托人承担、由律师事务所代付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可以用一张表把常见项目分开:
| 常见叫法 | 费用性质 | 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 | 结算要点 |
|---|---|---|---|
| 咨询费 | 咨询环节的服务报酬 | 属于,前提是约定为服务项目 | 写明咨询内容、计时或计件方式,出具合法票据 |
| 代理费 | 代理环节的服务报酬 | 属于 | 写清代理阶段和是否包含代书、出庭等 |
|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不属于 | 另行支付,结算时提供清单和有效凭证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异地办案实际支出 | 不属于 | 预收需费用概算并签字确认,结算凭凭证 |
| “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 | 规范明确禁止的收费名目 | 不得收取 | 不能以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咨询费和代理费怎么约定才不容易混
“咨询费”不是与律师服务费并列的第四类费用,它通常是律师针对咨询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单独收取咨询费是否合适,要看收费合同是否把它列为明确的服务项目、对应什么工作内容、是否明码标价并出具合法票据。如果同一项服务已经在代理费中包含,又另立名目重复收取,就需要在签约前问清。
“代理费”通常对应代理服务。约定时要写清代理阶段:是一审、二审、执行,还是包括保全申请、管辖权异议等专项事务;是否包含代书、调查取证、出庭、调解谈判;是否包含异地差旅和代付费用。把“代理费”写成一个总包数字,却不说明服务边界,后续最容易产生争议。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还应写明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应取得合法票据,不能用内部收据代替。
风险代理:先看禁止范围,再谈比例
担保案件能否采用风险代理,不能只看案件名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担保纠纷如果背后涉及上述请求事项,就要先判断是否落入禁止范围;不属于禁止范围的财产性请求,才可以进一步讨论风险代理。
即使可以约定风险代理,也有金额限制。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固定金额,也可以按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上限按标的额分档、分段计算,不能拿起诉金额直接套一个比例。律师事务所还应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限制,并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代理不等于结果承诺,签约前应把收费基数、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写清楚。
签约前和结算时的核对清单
签约前,可以逐项核对:
- 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列明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
- 咨询、代书、出庭代理分别对应哪项服务,是否重复收费;
- 代理费覆盖哪些阶段,是否包括保全、执行、异地办案;
- 代付费用包括哪些项目,是否约定凭有效凭证结算;
- 异地差旅费是否需要预收,是否有费用概算和双方签字;
- 是否约定变更收费须经书面同意;
- 是否出具合法票据,是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结算时,重点看两样:律师服务费对应什么服务、有没有合法票据;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有没有清单和有效凭证。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发生收费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涉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把“咨询费”“代理费”还原为具体服务,把“办案支出”还原为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再逐项核对合同与凭证,担保案件律师费用就能分得清、算得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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