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当事人参与的病历资料争议,整理的基本方法是“一方一表、一项一行”:先确认每一方是以患者本人、近亲属、继承人还是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主张,再把每项主张拆成“要什么、依据哪份材料、目前缺什么”。身份与权限尚未理清时,不宜把不同人的意见合并成一份主张清单。
摘要
- 整理的单位是“主体+主张”,不是“案件”:同一份病历被多方引用时,各方的要求、依据和缺口要分别登记。
- 提出主张的资格先于主张内容:患者本人、近亲属、代理人的依据不同,缺少授权或关系材料的,先补材料再谈实体要求。
- 每项主张都要落到具体材料:页码、时间、经办人、取得方式写清楚,笼统写“病历有问题”无法核对。
- 举证与提交有程序约束:谁主张谁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逾期提交需要说明理由。
一、先确定“谁在说”:身份与权限分别登记
病历资料争议中,不同主体能提出的主张并不相同。把身份栏空着直接写诉求,后面几乎一定要返工。
患者本人的依据最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本人提出的查阅、复制主张,可以直接对应这一款。
近亲属或其他家属提出同类要求时,本次资料没有就该类主体查阅复制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因此不宜直接套用患者本人的条款下结论。整理时应同时登记三项内容:与患者的关系、患者是否能够自行表达和办理、是否持有授权文件或与继承相关的材料。这三项缺失的,先把“补充授权或关系证明”列为待办事项,再记录实体主张。
受委托的代理人要单独看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整理表格时把“授权范围”单列一栏,超出授权的事项不要以被代理人名义写进文书。
医疗机构一方的主张通常围绕两点:病历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法定免责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后者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该条同时明确,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整理机构意见时,每一项抗辩都要对应到具体条款项和具体病历记录。
二、把主张拆成可核对的最小单元
一张按“主张类型”分行的表格,比按“人”分段的叙述更容易发现遗漏。下表字段可根据实际争议增减,但“对应材料”和“目前缺什么”两栏不要省。
| 主张类型 | 常见提出主体 | 需要说明的事实 | 对应材料 | 整理要点 |
|---|---|---|---|---|
| 查阅、复制病历 |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 何时、向谁提出,要求哪些资料 | 书面申请、身份与授权文件、复制件 | 记录提出与答复时间,注明实际取得的页数、份数 |
| 真实性与完整性异议 | 患者一方 | 具体哪一页、哪一处,与哪份记录矛盾 | 复制件与原件比对记录、页码目录、同期检验与护理记录 | 一处异议一行,写明比对对象,不写笼统结论 |
| 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 | 患者一方 | 具体诊疗环节、时间、执行人 | 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嘱单、鉴定意见 | 主张与材料逐条对应,未取得鉴定意见的标注“待补” |
| 免责或减责抗辩 | 医疗机构 | 属于哪一项法定情形 | 知情与配合记录、抢救记录 | 对应到具体条款项,不合并陈述 |
| 个人信息与隐私 | 患者本人、近亲属 | 哪些信息被查阅、公开或传播 | 沟通记录、公开内容截屏 | 与诊疗争议分开建档 |
| 费用与票据 | 各方 | 已付、未付、争议项目 | 费用清单、票据 | 与就诊时间线逐条对照 |
表格之外,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主张:对材料取得方式的异议。例如一方认为对方提交的是摘录而非完整复制件。这类异议不涉及诊疗本身,但会直接影响后续核对,应当单独列行并写明比对依据。
三、每方一套目录,共用一条时间线
多主体参与时最常见的失误,是把所有人的材料装进同一个文件袋。建议按主体分设目录,同时共用一条按日期排列的时间线,材料目录可参照六类归集:主体与关系(身份、授权、关系或组织文件及联系方式线索)、核心文书(申请、答复、通知、异议等原始文件)、过程时间线(按发生日期记录关键事件、沟通、就医、提交、送达节点并标注来源)、资金与履行(费用票据与支付记录)、电子与现场信息(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及其保存来源)、已有程序材料(已收到或提交的文书及送达签收信息)。
医疗材料要保住连续性。门急诊、住院、检查、诊断、转诊、费用票据和休养建议应按时间归档,只保留住院部分往往会让“某次门诊之后病情变化”这类主张失去支撑。同一家医院多次就诊的,按就诊日期而非按科室排列,更便于与病历页码对应。
编号和签收形成闭环。每份材料标注“提供方—取得日期—原件或复印件”,编号可用“主体代号-序号-日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到收据后把编号回填到自己的目录,日后核对提交范围时不必凭记忆。
四、谁主张谁举证:把事实主张与证据线索配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病历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一方客观上难以自行取得完整原件,这种情形宜在书面材料中说明“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原因,并写明希望调取的材料名称、所属科室和起止时间段,而不是只写“申请法院调查”。
提交还有时限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整理清单时把举证期限标注在每组材料首页,比事后补写说明更稳妥。
主张最终要落到证据种类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每一行主张后面,宜写清它由哪一种证据支撑;只有陈述、没有其他材料的,标为“待补证据”,不要提前写成结论。
五、多方主张互相冲突时的三条处理规则
同一份病历被解读出不同含义,属于常见情形。处理办法是分别记录每种解读的内容及其依据的页码,不把任何一种解读直接写成“事实”。最终采信由审理或鉴定环节完成,材料整理阶段的任务是让不同解读都有可核对的落点。
家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先回到提出主体的权限。患者本人签署或确认的材料可以单列一组,家属各自的不同意见另立一组,两组之间不互相替代;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还要看是否有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不要把“没拿到”写成“被篡改”。资料所列情形中,“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是并列的不同行为,主张时应分别写明对应事实与依据。笼统写“病历有问题”,会让对方无从回应,也会让自己后续的核对失去方向。
个人信息同样要管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多方参与时,向他人转发病历、在群聊中讨论病情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整理材料时对无关第三人信息作遮蔽处理;确需在程序中提交的,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依法提出相应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行动清单
- 列出全部提出主张的主体,逐一登记身份、与患者的关系、授权文件;缺授权的,先补材料,再记录实体主张。
- 为每一方建立一张主张表,一行一项,写清“要什么—依据哪份材料—缺什么”。
- 按时间线整理医疗材料,门急诊、住院、检查、转诊、费用、休养建议齐全,逐份标注来源与取得日期。
- 核对复制件的页码、份数与目录,与原件逐页比对,异议写到具体页、具体条目。
- 提交前确认举证期限;确需延长的,在期限内书面申请;已逾期的,准备说明理由的材料。
- 向法院提交后索取收据并回填编号,形成材料提交记录。
- 需要判断过错与因果关系时,另行准备鉴定所需材料,不以整理清单代替专业判断。
常见问题
患者本人和子女同时对病历有异议,能写成一份材料吗?
建议分开写。患者本人的查阅、复制要求可以直接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子女提出同类要求的,需要先说明与患者的关系、患者能否自行办理、有无授权文件。两组主张可以装订在同一份卷宗里,但表格、编号和落款主体应当各自独立,避免出现“以家属名义提出、却按患者权利论述”的混写。
家属认为病历缺页,第一步做什么?
先固定手上已有的材料,而不是先下结论。把复制件的页码、份数与目录逐页比对,记录取得时间、经办人和取得方式,再把缺页位置与同期检验、护理、医嘱记录对照,写明“缺哪一页、与哪份材料无法衔接”。之后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医疗机构提出补正或说明要求,也可以在程序中说明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申请调取相应材料。
医疗机构称已经提供过病历,家属称没有收到,怎么记?
回到留痕。记录提出申请的时间、方式、接收部门与经办人,以及对方的答复内容和时间;口头沟通之后,可以用书面形式复述沟通内容并保留发送记录。双方说法不一致时,这些记录本身就是需要核对的对象,与病历内容的争议分开登记,不混在同一栏里。
委托律师后,家属还能自己去索要病历吗?
取决于授权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的,还需特别授权。家属自行办理的事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应回到委托书逐项核对;权限有变更或解除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整理材料时把委托书复印件与主张表放在一起,便于随时比对。
病历涉及隐私,提交时能要求不公开吗?
可以提出,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在程序中提交含个人信息较多的材料时,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依法提出相应申请,同时对无关第三人信息作遮蔽。需要注意的是,遮蔽处理不应影响材料完整性,提交时最好同时保留一份完整版本供法院核对。
逾期提交病历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发现材料不齐时,宜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延长并说明具体困难,而不是等到开庭时再补。
如需结合各自身份材料、授权文件和病历复制件核对主张清单,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医疗相关事项的服务范围限于北京、天津、河北,具体承办安排与收费方式需另行确认。
依据与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 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来源同上链接;条文序号以该资料所载序号为准。
- 医疗材料按时间归档、材料目录六类及沟通记录保留方式,来源:恒略业务与区域资料(内部整理资料,未附公开链接),仅用于材料整理方法,不作为法律结论依据。
- 适用范围:本文讨论病历资料争议中多方主张的整理方法,不判断具体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及责任比例;此类判断需要鉴定意见或由审理机关认定。个案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和受理法院的具体要求为准,发布前宜由人工对条文与个案事实再作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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